(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工作。
上述(一)、(二)、(三)、(四)具体事项参见《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
七、
八、
九、
十条内容。
五、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
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网上报送阶段
1、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年度考核的,应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县(市、区)司法局提交本所年度考核申请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