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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5、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6、社保部门出具的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7、所属市县区法援处开具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8、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三份;
  9、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分所还需提供总所已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注意事项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网上本所信息一致)。
  2、所有表格请通过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流程“呈报表下载”中下载填写,并使用A4型纸双面打印,每份表格首页右上角均写上平台受理号。
  3、材料及复印件,统一用A4纸,所有复印件应由律师事务所及受理申请的区级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律师事务所及受理申请的区司法局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意见,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每份超过2页以上的材料分别用胶水左侧粘贴成册,每份超过2页以上的复印件均需骑缝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七、工作要求
  1、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明确规定的工作职责,务必要高度重视。要通过律师所年度考核进一步深入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律师业状况,加强对辖区律师所和律师队伍的管理,有针对性的优化本区律师资源的配置和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
  2、组织开展律师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是各区司法行政机关从今年开始执行的一项新的任务,各区司法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强协调,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经费保障,按照省司法厅规定的时间、标准、程序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各律师事务所要明确此次检查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准确理解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所辖区的区司法局提交初审材料,配合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做好201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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