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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司〔2011〕60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第121号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粤司办〔2011〕20号)要求,以及全省律师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1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外市设立的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考核。
  二、组织实施
  市、区属的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由住所地区级司法局负责,住所地以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http://www.gdlawyer.gov.cn/)登记为准。(见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关于律师事务所住址确认的通知”)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三、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区司法局提出 “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的建议,市司法局对报送的建议进行评议确定等次,并予以公示。
  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3、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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