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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粮检〔2008〕23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秋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规范秋粮收购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收购环境,在秋粮收购期间,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检查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秋粮收购期间,深入粮食收购一线,对设点或流动收购秋粮的经营者要检查核对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或年收购量达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必须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方可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对应办证而未办证或无证的非法粮食收购经营者,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2、检查粮食经营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行为。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检查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精神,实行按质论价,有无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是否及时兑现粮食收购货款,有无拖延支付或打白条,有无接受有关组织或个人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3、检查粮食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和数据报送情况。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购销台账,并按《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数据和有关情况。对未建立台账,未按要求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4、检查粮食入库质量。严把入库粮食质量源头关,确保库存粮食安全,防止坏粮事故发生。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粮食收购经营者,对收购的高水分、高杂质粮食,及时进行处理。凡属于各级储备轮换粮的,必须处理到符合国家中等质量标准的规定;企业自营库存粮食质量也必须符合安全储存要求;粮食经营者销售出库的粮食水分、杂质必须符合省局《关于执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粮办[2005]15号)的控制指标,即:粳稻谷水分不得超过15.5%,籼稻谷水分不得超过14.5%,杂质均不得超过1.5%。违反规定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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