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苏粮办〔2008〕78号)
各市粮食局,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8]166号),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扩大统计覆盖面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积极探索新的统计方法,结合粮食流通统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监督检查、仓储技术服务等工作,主动与辖区内的粮食企业沟通,特别是加工企业、民营外资企业、农垦和监狱系统所属企业。通过统计和分析,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参与粮食仓储活动企业的仓储设施和投资状况,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服务。
二、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指导,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实事求是。统计汇总数据要与上一年度数据逐一进行对比,仓储设施中的有关投资数据要与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相关数据一致。对出入较大的数据要分析原因,查找问题,避免漏报和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三、认真进行统计分析,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粮食仓储设施和投资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以及对粮食宏观调控和投资决策的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做好今后仓储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关粮食仓储设施和投资统计具体要求
(一)统计对象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江苏省境内所有从事粮油储藏业务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企业。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对象为江苏省境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等业务,在2008年度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粮食流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