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建立《江苏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的通知
(苏粮检[2008]24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要求,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促进依法经营,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号)要求,结合全省粮食工作和流通企业的实际,省局决定,建立《江苏省粮食流通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为今后粮食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流通征信企业范围
粮食流通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物流、批发、销售等经营环节和经营者,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即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确定粮食流通征信企业(包括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下同)范围为:
1、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储备)的粮食(油脂)购销企业;
2、从事政策性购销活动的粮食企业,如军粮供应站、粮食应急委托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粮食流通其他环节的经营企业征信工作。
二、粮食流通企业征信内容
粮食流通企业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色和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征信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础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营业地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收购许可、开户银行、基础设施等,具体详见附表1。
2、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粮食收购政策执行、质量和价格政策执行、政府调控政策执行、库存管理、经营交易行为、政策性业务购销行为、银行信用等级、各级奖励和处罚记录等情况,具体详见附表2、3。
三、粮食流通企业征信渠道和方式
粮食流通企业征信渠道主要有: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平时记录;
2、涉粮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包括工商、质监、价格、卫生、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