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2010年1月、6月、12月工资表的原始凭证。
4、在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费缴费证明(《个人缴费基数年审表》)。
5、2010年新成立的单位(不包括分离、合并、联合组成的单位)办理核减手续时须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纳税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到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或在网上申报缴纳。
(二)有关指标和计算公式(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年平均人数。
2010年度我市城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按30000元计算。各县(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由当地确定。
(三)用人单位(纳税人)应如实填报《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四)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截止时间至2011年 10月31日。
(五)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731-85129187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管理代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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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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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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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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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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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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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属
年 度
| 在职职
工总数(人)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已安排残疾
职工人数(人)
| 本地区职工
年平均工资(元)
| 应缴纳的
保障金(元)
| 已缴纳
金额(元)
| 欠缴纳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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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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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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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签章)
| 经办人:
(签章)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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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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