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减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纳税人):
根据《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06号令)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2号)和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残联、长沙市地税局、国家金库长沙中心支库《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社〔2006〕14号)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201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一)申报对象:长沙市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省、市、区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纳税人”)。
(二)申报时间:2011年4月1日-2011年4月30日。
(三)申报地点: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窗口。
(四)申报流程: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科所税管员发放《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纳税人)如实填写《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在规定的申报时间段内,报办税服务大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窗口。
二、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减
(一)核减对象:2010年度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纳税人)。
(二)核减时间: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三)核减地点: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窗口。
(四)用人单位(纳税人)办理核减手续所需资料:
1、已填写好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无《年审手册》的可到办税服务大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