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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        16         25
  阳江市        10         17
  湛江市        20         47
  茂名市        14         45
  肇庆市        18         26
  清远市        18         26
  潮州市         8         17
  揭阳市        12         39
  云浮市        12         17
  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  20         20
  三、评选方法和表彰
  (一)各地级以上市按照省规定的条件和分配的名额,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推荐全省“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县(市、区)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由同级党委宣传部、依法治县(市、区)办、普法办加注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市纪委加注审查意见,再报省普法办公室,由省普法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办审核。
  (二)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的全省“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采取自荐的形式,由单位加注意见后,送省普法办公室,由省普法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办审核。
  (三)召开广东省“五五”普法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普法主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评选的意义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广泛听取意见,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既要有先进性,又要有代表性。基层单位要占较多的名额。
  (三)各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认真填写《广东省“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呈批表》和《广东省“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工作者呈批表》,一式三份,逐级加注意见。由各地级以上市普法办连同名单一览表,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省普法办。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填表后于2010年9月30日前送省普法办。

  附件4
  广东省“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
  呈 批 表
  (市 县 区)

  呈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表彰类别

 

 

 

 

 

 

 

 

 

 

 

 

 

 

 

 

 

 

 

 

 

 

 

 

 

 

 

 

县(市、区)党委宣传部

意见

 

县(市、区)依法治县(市、区)办意见

 

县(市、区)普法办意见

 

 

 

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意见

 

 

 

地级以上市依法治市办意见

 

 

 

地级以上市普法办意见

 

 

 

地级以上市纪委审查意见

 

 

省委宣传部

审核意见

 

 

 

 

 

 

 

 

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省普法办公室

审核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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