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初审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08〕1004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和《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科函字[2008]580号)的要求,我委从即日起开始受理200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初审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2006年-2008年列入省、市、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的技术创新项目计划,2008年仍在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
(二)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标项目;
(三)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项目;
(四)省财政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
(五)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六)省、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技术创新项目;
(七)各区财政资金技术创新项目。
二、申报材料
按照穗科函字〔2008〕580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应提供以下初审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见附件1);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单个项目费用明细表(见附件3);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见附件4);
(四)各级经贸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申请报告、财政资金下达计划文件;
(五)查新材料、技术合同及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各企业将需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按照属地送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二)2009年2月1日前,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材料汇总后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市经贸委对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将其中三份申报材料退回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将其中两份退回企业。
(三)2009年3月31日前,市经贸委将初审结果向税务部门反馈,并提供《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确认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