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有关企业和协会要积极参与本次活动,并做好相关宣传促销组织和销售统计工作。请参与企业务必在12月26日上午10时前把《广州迎新年欢乐购物嘉年华活动确认表》(附件1)、《广州迎新年欢乐购物嘉年华参与网点情况表》(附件2)、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活动期间相关促销措施、活动方案及预登广告计划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我委商品流通处。
活动期间,请参与企业汇总属下企业(门店)情况,于每天上午11时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前一天的销售总额、同比和环比增长情况,并在每周周一把《广州迎新年欢乐购物嘉年活动情况报送表》(附件3)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我委商品流通处。
(三)市、区(县级市)分别协调同级公安、工商、市容环卫、城管等部门对活动的广告宣传布置、户外活动安全、交通组织、环境卫生等方面给予支持。协调旅游、交通部门对宣传单张、宣传片在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公共交通工具中的派发和播放工作给予支持。
(四)协调市委宣传部组织广州电视台、广州电台、广州日报、羊城日报、南方都市报加大对活动的宣传报道,扩大对珠三角的宣传;协调市地铁公司对活动的宣传给予协助;协调市信息办在市内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活动相关信息。
(五)宣传资料印发。在参与企业根据嘉年华活动主题印制相关宣传资料的基础上,我委将组织印刷一批不同规格的宣传海报、单张、活动标识等宣传资料。其中,活动统一标识将于12月27日下午在广州经贸会展服务中心发放(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海鸣街6号3楼,电话:84241831)。请区县经贸部门、有关协会负责辖区、协会组织和推荐企业的领取和分发;有关县级市经贸局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领取和分发;其余经我委备案确认的参与企业请汇总属下参与门店一并领取。嘉年华活动的宣传海报、单张领取工作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活动统一宣传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各相关企业在活动期间的促销推广活动,须统一使用“嘉年华”主题。未经我委备案确认的企业不能使用本次活动的统一标识或字眼。企业宣传广告内容、优惠措施必须真实可靠,广告用语恰当,相关广告费用由参与企业自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一概由刊登广告企业负责。对已报送《广州迎新年欢乐购物嘉年华活动确认表》,并经我委备案确认的参与企业(含门店)名单,我委将在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上公布。请各区县级经贸部门和协会对照我委公布的名单,负责辖区和会员企业使用嘉年华活动统一标识和文字的检查督促,防止应用不用,乱用滥用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媒体宣传及店堂气氛布置。“嘉年华”活动期间,参加企业在各类媒体(含网络)刊登的宣传广告中均须使用“嘉年华”的标识(见附件4,电子版可在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的“广州迎新年欢乐购物嘉年华”专栏中下载)。在店堂(含连锁门店)内张挂的横额、POP、海报、KT指示牌、标贴等均须包含“嘉年华”标识(“嘉年华”标识所占比例原则不低于1/5),并在显眼处设置本次活动的导购指示牌和优惠措施公布栏,向消费者公布。活动期间各参与企业的营业员可佩戴“嘉年华”的标识(按附件4由企业自行制作,直径3厘米)。宣传气氛的布置落实工作在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检查落实辖区参与企业门店宣传气氛布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