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燃煤、热电联产供热价格的通知
(兰价费发[2008]743号)
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由于煤炭、水、电、人工等主要供热成本大幅上升,我市供热企业成本倒挂矛盾突出,已不能维持正常运转。为了落实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保证今冬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建委调整燃煤供热价格的申请,我局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兰州市供热价格调整的意见。现将我市调整燃煤供热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兰州市燃煤、热电联产供热价格:
第一类:住宅4.20元/月.平方米;
第二类:办公、教学、医院5.10元/月.平方米;
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6.00元/月.平方米;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7.00元/月.平方米。
二、热费以建筑面积计收。
三、供热期为4个半月,从11月5日起至次年3月20日。如遇气候异常,须提前或延期供暖。
四、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实行3.70元/月.平方米优惠热价政策,收取计算方法及享受优惠人员需提供的证件仍按2003年《兰州市对下岗职工和享受低保人员供热优惠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民政部门“双低”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优惠热价。“双低”家庭补贴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供热管理部门要督促各供热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供热质量,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六、上述供热价格及相关规定自2008年冬季供暖期开始执行。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供热企业速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