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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做好首钢总公司停产职工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也可组织遴选一批外部运营或委托承包的项目提供给首钢总公司,由其以承包或劳务派遣的方式组织停产职工实现就业。
  (二)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辖区内征集各类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根据首钢停产职工的就业意愿和职业素质特点,筛选后优先推荐给首钢总公司。并组织相关用人单位参加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专场招聘洽谈活动。
  (三)首钢总公司要充分发挥职工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利用大屏幕、信息栏等媒体及时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供停产职工选择。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援助就业困难的停产职工
  (一)首钢总公司要加强职业指导,帮助停产职工认清就业形势,转变传统就业观念,引导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相关区县、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机构要细化就业服务,对收集的岗位信息进行筛选,加强人职匹配工作力度,提升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相关区县要组织收集辖区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的岗位信息,重点提供给“4050”、生活困难、享受“低保”待遇的停产职工,加强对登记失业的停产职工的入户走访和摸底调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重点帮扶。要特别关注停产职工中的零就业家庭,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援助方案,开展“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使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三)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组织“托底”安置作用,对于进行失业登记的停产职工,符合就业特别困难条件的,各区县可优先安排到公益性组织实现就业。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停产职工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一)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首钢停产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凭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凭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和操作按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2006]89号)和《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2007]17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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