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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擅自改变批准的架空层、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的;

  (二)减少规划许可的公共配套设施、停车泊位的;

  (三)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以上或单栋建筑的违法建设面积超过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四)拟作出没收实物、低于本规定下限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的;

  (五)市规划监察执法总队直接查处的;

  (六)分局(规划办)业务办公会认为需上报市规划局研究决定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行政处罚,由分局(规划办)业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决策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分局业务办公会、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或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对情况复杂的违法建设行为,市局可组织专题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作出决定;也可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消除影响的情形及处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验核的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

  (四)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配套设施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了改正措施、并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且不损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经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认为属同性质等面积的位置调整的;

  (五)市局监察业务办公会或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对城乡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 (限期拆除或回填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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