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11〕41号)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
《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1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规划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查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被许可人的违法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本规定中的罚款、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按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办理;强制拆除或回填决定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按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违法建设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报市规划局监察业务办公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