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省厅考评办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入户调查、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作为参考依据。
第四章 程序和结果形成
第十六条 地市司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每年省厅下达考评通知后,地市局组织对考评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考评期内工作总结、工作发展的主要指标情况(备份软盘)报省厅考评办。
(二)核对。省厅考评办组织厅局有关业务处室对地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点的,地市局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核查。省厅组成核查组,赴考评市局实地检查核实,召开县(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征求分管市领导、政法委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检查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包括厅局处室领导、考评办工作人员以及下一轮考评的地市局领导。
(四)报告工作及点评。地市局主要领导报告考评期内完成工作情况。由省厅主要领导主持,厅领导及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
(五)评定。厅局有关业务处室对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根据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等次。省厅考评办按照评分办法计算出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的综合得分,据此评定考评等次,形成考评意见,报厅党委审定。
(六)反馈。考评意见送当地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员会确认后反馈考评市局。
考评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考评办申请复核。省厅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 地市司法行政工作得90分以上的,一般可评为优秀等次;得75-89分的,一般可评为良好等次;得60-74分的,一般应评为一般等次;得60分以下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八条 如在工作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受到省领导批示和省厅(局)、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督查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影响所在地社会稳定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