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实绩考核占80分,民主测评占20分。
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省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厅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考评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实绩考核
第七条 实绩考核是对地市司法行政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服务和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第八条 每个区域类型的实绩考核评价指标按维护稳定、服务经济民生、基层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当年重点工作、“一票否决”等六个指标组设置,包括共同指标和类别指标(见附件一)。
根据业务职能开展情况和试点工作情况,对部分地市局增设类别考核指标,并对指标权重进行调整。
指标选择坚持可操作性,凸显司法行政行业职能特点。
第九条 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由厅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核对,制定评价标准,提出评价意见,送省厅考评办汇总。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条 民主测评是对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分为县(区)局评价(东莞、中山为所在市各基层司法所评价)和地市局机关(含市属监所)评价。
县(区)局民主测评内容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民主决策、服务基层和群众、指导基层等情况(见附件二)。
地市局机关民主测评内容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民主决策、攻坚克难、务实创新等情况(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表由省厅考评检查组召开县(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时统一发出,现场收回。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内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