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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8―2010年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3日)废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司[2008]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广东省司法厅

二ΟΟ八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履行干部的协管职责,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新时期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推进工作的良性循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三条 坚持科学导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考核评价工作,增强考核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断创新考核评价的形式和内容,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考评周期为每三年一次(即上二年至考评当年9月底),每年考评7个地市局(含一个以上有监所的地市局)。

  第五条 对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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