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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的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应实施硬化处理,严禁使用土面、煤渣、公分石等。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鼓励和提倡循环用水及微水洗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采用水冲、高压、微水洗车的,应设置沉沙井对污水进行沉淀过滤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确保排水通畅。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使用循环用水设备的,经循环回用装置处理后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杂用水水质标准》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环卫容器,并设有污泥和废油处置场地和设施,严禁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车辆清洗作业不得污染或损坏市政设施,影响市容市貌。

五、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设置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拒不改正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视情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拆除、暂扣作业工具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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