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全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成果用印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
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全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成果用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明确的法定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标准地名证书》、《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七类证书,应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