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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规详字〔2008〕9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天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为依据。总体规划正在编制或者正在调整的地区,应当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制,由审批机关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后审批。

  三、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规划分局负责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组织编制工作,征求本区人民政府意见后上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进行综合平衡,汇总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审查报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环城四区除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规划分局负责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五、外围五区县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区、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六、外围五区县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本区、县规划局组织审查,市规划局参与审查,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和审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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