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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浙财综〔2011〕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人民银行,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立即布置各有关执收单位贯彻执行,并做好政策公示和告知工作。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将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二、各执收单位于2011年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执收的此次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缴费人要求退付已缴纳资金的,各级各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缴费人应持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及其他有效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由执收单位于每月15日及月末前集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付资金,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办理资金退还手续。缴费人申请退付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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