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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负责查验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做好外来党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二)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四)如实登记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五)做好外来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流出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责任: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单位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单位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一)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民主评议和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实行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是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从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党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的管理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党组织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党员,应作为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委卫生工委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成绩优秀的党组织和工作表现突出的党员,应作为市卫生系统年度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党章》和《深圳市卫生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深卫发[2005]3号)的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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