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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党组织可根据流入党员情况集中建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也可以将流入党员编入相应的党支部。流动党员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提前通知其返回参加民主评议。流动党员可以参加流入单位党组织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接受教育,但不能代替返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应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其参加。
  第十五条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根据实际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流入单位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
  第十六条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应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应自觉、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组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外出期间,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和流入单位党组织都要负责对其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确定召开支部大会日期后,应及时通知本人返回,并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四章 党组织的责任

  第二十条 流入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单位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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