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七条 离退休党员异地安家或居住地较远,不便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活动的,按自愿原则,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党员与所在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党组织关系。
第九条 党员出国、出境,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管理,按照上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组织关系的转出:
(一)党员转出正式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单位党组织在未收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之前,要及时与该党员联系,督促其按期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党员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办理《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三)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按照党员统计的有关要求,登记外出党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组织关系的转入:
(一)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流入单位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由所在党组织登记并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持证参加流入单位党组织生活。
(二)对持《党员证明信》的流动党员,由流入单位党组织接收《党员证明信》并妥善保管有关证明材料。党员离开时,应将加盖流入单位党组织公章的《党员证明信》或有关证件带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三)流入单位党组织在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时,要按照党员统计的有关要求,登记流入党员的基本情况。
(四)对持《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凡在流入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6个月以上的,流入单位党组织应督促其及时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正式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五)对没持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者,流入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