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党〔2008〕25号)
各区卫生局党委、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市民营医院联合党委、驻深医疗机构党组织、市卫生局机关党总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市委卫生工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系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
2008年9月24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卫生系统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为原则,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卫生工委隶属党组织。各区卫生局党委和本市卫生系统其它单位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接转
第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以下简称《流动党员活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