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深卫规财发〔2008〕68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直属各医疗机构、驻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药购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粤纠医药办〔2008〕4号)要求,我市医药购销领导小组现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相关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内容
1、医疗机构2007年度(2007年6月至2008年8月)药品阳光采购执行情况。
2、2008年度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执行情况。
二、督导检查的方式
市医药购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的督导检查组,采取组织医疗机构自查、召开督导座谈会、核查药品购销数据、依据投诉进行专项督导等形式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根据省医药购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挂网药品的采购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在市督导检查组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负责对本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督导检查时间安排
医疗机构于10月7日前依据药品阳光采购相关规定完成自查,以电子文档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社会事务办)报送《深圳市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执行情况自查表》和2008年度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执行情况报告。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于10月8日前将汇总后的辖区医疗机构自查数据和2008年度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执行进度情况报告报送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邮箱地址:szwsjgcc@163.com)。
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大深圳医院、市儿童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光明新区公明医院、龙岗区布吉人民医院分管院长和药剂科主任参加10月7日下午在市卫生局二楼会议室召开的药品阳光采购督导座谈会。督导座谈内容包括:2008年度药品阳光采购执行进度;执行中有哪些好的做法;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目前遇到哪些困难和问题;对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