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区健康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卫发〔2008〕191号)
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了解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进展与绩效情况,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决定进行2008年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2008年9月30日之前批准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举办单位。在10月31日18:00前无区级评估结果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将不纳入市级评估,视为放弃获取2008年度维持经费补助资格。
二、评估时间:10月31日前完成区级评估,11月3日开始进行市级评估,11月28日前全面完成本次评估工作。市属单位的评估在10月中旬进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三、评估办法及标准: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其中:
1、评估服务对象数指常住人口,即户籍与暂住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但诊疗、计免、传染病报告等特别要求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项目除外),请各中心、医院认真核实服务对象的户籍状态,未有深圳市户口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以外者,全部归入“其他”类别,各区在进行评估时要按照此标准严格把关,市级评估将抽样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按照比例调整相应的区级评估数据。
2、评估的统计时间从2007年10月1日到2008年9月30日,中心设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3、各区卫生局要将辖区内各中心是否是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院内社康中心、功能缺失的社康中心以正式文件报市卫生局基妇处。
4、市级满意度调查同时进行,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进行和公布。
5、各举办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本院当年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总收支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各中心的财务状况,其中收入包括实际在岗编内人员的财政工资、各类政府拨款。
四、维持经费分配: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维持经费财政补助分配办法》的规定,以标化后核定的服务对象数与最后得分为参数,计算2008年度各中心的维持经费补助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