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
24分
| 营养与食品卫生
11分
| 27
|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按市卫生局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程序):
1.及时赶赴中毒现场和治疗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2.对患者的个案调查详尽、规范;
3.采样及时、方法正确、种类齐全、数量足够(确实无或少剩余食品的除外);
4.发生疑似细菌性食物中毒事故时,按要求开展检测,凡检测结果为“未检出”时,必须开展全项检测;
5.按要求建立化学毒物快速或常规的检测方法;
6.按时(食物中毒发生后20天内)按质完成及向市CDC上报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报表(书面及电子版本);
7.上报市CDC的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书(须加盖上报单位公章)的内容应具有完整性,符合食物中毒报告格式要求;
8.每宗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相关资料必须整理和归档。
| 1.未及时赶赴中毒现场和治疗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者,每次扣0.2分;
2.对患者的个案调查不详尽、不规范者,每次每个案扣0.1分;
3.采样不及时、方法不正确、种类不齐全、数量不足够者(确实无或少剩余食品的除外),每次每项扣0.1分;
4. 疑似细菌性食物中毒致病菌的检测,每缺一项者扣0.2分;
5.未按要求建立化学毒物快速或常规的检测方法者,每次每缺一项者扣0.2分;
6.未按时(食物中毒发生后20天内)按质完成及向市CDC上报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报表者,每宗扣0.2分;
7. 调查报告书的内容不完整者,每份每缺一项扣0.1分,本项扣分最多为0.5分;
8. 未按时对每宗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者,每宗扣0.1分。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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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食源性寄生虫污染调查:
1.按上级要求完成对食源性寄生虫污染的调查等样本采集与送检工作;
2.开展水产品、蔬菜、水体等肝吸虫、广州管圆线虫、隐孢子虫及其他寄生虫卵的监测工作1项以上。
| 1.凡没有按上级要求对食源性寄生虫污染的样本进行采集与送检者,每次扣1.0分;
2.若样本采集或送检的数量未能达要求者(因实际原因难以完成的除外),每少一种样本扣0.1分;
3.未开展监测工作扣0.05分。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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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营养卫生工作:
1.根据“深圳市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及碘盐鉴别活动方案”,协助上级单位(或自主)对辖区内的小学校长和负责健康教育授课老师或校医进行碘缺乏病的危害和预防措施等知识培训。
2.根据 “为实现深圳市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实施细则”等要求,开展碘盐监测工作。
3.对市民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健康宣传工作。
4.按市CDC的统一布置开展相关工作。
| 1.既没有协助上级单位也没有自主对辖区内的小学校长和负责健康教育授课老师或校医进行碘缺乏病的危害和预防措施等知识培训者,扣0.1分。
2.没有开展碘盐监测工作者,每次扣0.2分。
3.没有对市民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健康宣传工作者,扣0.2分。
4.没有按市CDC的统一布置开展相关营养卫生工作的,扣0.5分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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