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广州市科普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穗科函字〔2008〕450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支持科普基地的建设,加强创新和完善科普设施,促进科普创作和科普活动的开展,我局编制了《2009年度广州市科普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筛选工作,并在申报受理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指定的受理点。《指南》及相关附件在广州科技网上发布(www.gzkj.gov.cn),各单位可上网查阅和下载。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2009年度广州市科普项目申报指南
为推动我市科普事业的发展,加强创新,支持科普基地的建设和完善科普设施,促进科普作品创作、科普活动的开展,我局开始组织2009年科普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州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主要从事与所申报科普项目的相关的研究,注重科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知识传播。
3、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普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政府公务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6、已承担在研的市科普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协议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也不能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项目;未承担在研市科普项目的,原则上只能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申报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申报科普项目1项。
7、承担市科技局科普项目的承担单位,须按时办理项目的结题验收手续并申请成果登记。不按规定时间结题或申请延期的,其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任务书或协议书中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的,是指其下属学院或下属独立法人单位)。
(二)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符合国家科普政策,创新性强。
2、项目成果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