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所使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上述经营单位,应禁止经营凉菜、熟食;
9. 熟食店、企事业单位及工地饭堂、集体配送单位、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饮食摊档不适应疏导政策,应按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执行。
(四)符合《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二、对2008年9月30日前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企业(餐饮业、食堂、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公共场所项目,未经许可已改建、扩建经营场所的,其改建、扩建部分符合第一条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予以疏导。
三、对“清无”集中统一行动以来根据深府办[2006]235号文件发放的一年期卫生许可证到期后申请延续的,且其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条件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疏导发证。若其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之条件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有效期予以延续至2010年9月30日。
四、符合上述疏导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餐饮业、食堂、食品批发零售业)、公共场所项目,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申请办理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的临时卫生许可证。上述无证无照的经营单位在尚未申请取得临时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关法定要求证照之前,一律不得营业,擅自开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查封取缔。
五、饮用水供水单位不执行相关疏导发证政策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之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批发证。
六、除上述符合疏导条件的无证无照的食品经营企业(餐饮业、食堂、食品批发零售业)、公共场所项目外,其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后,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