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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二○○八年度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


  (第三部分:行政处罚500分)

评查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及方法

评分标准

扣分

原因

实得

一、行政

处罚实施

主体合法

50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本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方法:查阅资料。

未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或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相关文书的。

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或以被委托组织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的。认定为主体不合法,扣除全部分值。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方法:查阅资料。

二、行政

处罚认定事

实清楚、证

据确凿

50

1、被行政处罚主体确认准确

方法:查阅资料。

对未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 扣除全部分值。

 

1、案卷中未附有公民身份证明的材料或未附有法人、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扣除7分。(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不扣分)

2、被处罚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未使用全称的,扣7分。(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不扣分)

3、被处罚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扣7分。(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不扣分)

2、客观、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有合法、充分、全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方法:查阅资料。

1、未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的,判定案卷不合格,扣5分。

2、主要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定,扣除全部分值。

 

1、违法事实认定准确,但文书中时间、地点前后不一致的,扣8分。

2、违法金额或非法所得计算有误的,每发现一处,扣8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3、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不能对应的,每发现一处,扣8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50

1、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

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除全部分值。 

 

2、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相互对应。

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的,扣20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规范、完整。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4、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目明确。

适用法律法规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目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5、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及相关证据。

1、行使自由裁量权未阐明理由或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扣8分;

2、行使自由裁量权阐述了理由,但理由不够充分或证据不足的,扣6分;

3、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明显不合理或滥用裁量权的,扣6分。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300

总要求: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合议、告知、听证(依法需要的)、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受理

(30)

属于管辖范围的,应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并规范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1、未及时受理的,扣除全部分值;

2、案件受理记录填写缺项或错误的,发现一处扣10分,扣完为止。

 

 

立案(30)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超过7日立案的案件,扣15分。

 

 

2、规范填写立案报告。

 

未填写立案报告,或案由、案件来源及相关材料、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介、立案理由、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意见等填写不完整、错误的,扣除全部分值。

 

 

3、移送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书。

 

未填写案件移送书或未填写案件名称、移送的理由和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案件的相关材料名称并附相关材料、移送单位未加盖公章的,扣除全部分值。

 

 

 

 

 

 

 

 

(40分)

          

(40分)

1、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进行。

从事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不足2名、未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扣除全部分值。

 

 

2、调查取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

不能提供记录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已表明身份,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扣除全部分值。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300分)

3、调查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1、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4分;

2、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但未经被询问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的,扣4分;

3、调查询问笔录上既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确认,又没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的,扣4分;

4、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有2名或2名以上的,扣3分;

 

 

4、调查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样品采样记录。

 

1、制作的样品采样记录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2、样品采样记录上既没有被抽样人的签字确认,又没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的,扣2 分。

 

5、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1、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扣2分;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3、将与案件无关联性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扣2分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无当事人签收的或无送达回证的,扣2分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由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收。

1、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扣2分。

2、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或决定书内容不完整;扣2分。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无当事人

签收或无送达回证的;扣3分。

4、未按照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应当归还的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扣3分。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300分)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300分)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300分)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300分)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300分)

8、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控制措施的,必须已取得确精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无确凿证据的扣5分;

2、采取行政控制措施,未出具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扣3分;

3、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无当事人签名的,或当事人拒绝签名,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情况的,扣3分;

4、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5、将与案件无关联性的财物查封扣押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9、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调查经过、违法事实、案件性质、认定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行政处罚的建议、案件调查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1、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3分。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10、按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卷,在作出五千元以上处罚决定前,应进行合议。

1、未进行合议的,扣2分;

2、合议记录不完整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告知

阶段

(40)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的,扣除全部分值。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有一项内容告知错误或者未告知的;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有一项内容告知错误或者未告知的;扣8分。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当事人签收的或无送达回证的。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当事人签收的或无送达回证的;扣8分。

 

 

4、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4、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的,扣8分。

 

 

5、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执上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确认的,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既没有当事人的确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并签名,也没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的,扣8分。

 

6、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或复核后未作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的,扣8分。

 

 

听证

阶段

(40)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扣除全部分值。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置之不理或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或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除全部分值。

 

 

 

 

 

 

 

 

听证

阶段

(40)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听政告知程序合法

1、无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的,扣6分。

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6分;

 

 

 

4、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1、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

2、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上既没有当事人、第三人或证人的签名,又没有书记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的。

 

5、听证会依法延期、中止或终结的,听证组织者应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中予以记录并说明情况。

未记录或说明情况的,扣8分。

 

 

 

(40分)

 

 

 

 

 

 

(40分)

  

1、对情节复杂或者适用听政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未经过集体讨论的;

2、虽经集体讨论,但未记录的。

 

 

2、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扣6分。

 

 

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除全部分值。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数额,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无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的,扣3分。

2、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缺项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40分)

 

 

 

(40分)

 

 

5、需解除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包括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等),归还查封扣押财物等。

1、未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扣2分。

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3、未按照查封扣押财物等清单归还全部财物的;扣2分。

4、无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回证的;扣2分。

 

6、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应报请承办机构和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合格后,填写案件移送书(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的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核意见等),移送司法机关。

 

 

1、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未移送给司法机关的;扣1分。

2、未填写案件移送书;扣1分。

3、案件移送书填写不完整的;扣2分。

 

 

 

 

 

 

 

(20)

1、送达回证有效。

无有效的送达回证,视为该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没有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无效,扣除全部分值。 

 

 

 

2、送达回证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送达回证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3、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7日内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5分。

 

 

4、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应当在当事人原住所地的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包括当事人姓名、案由、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布公告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日期等),并将该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1、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的或虽发布送达公告但未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案卷的,扣5分;

2、送达公告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5分;

 

 

 

 

 

 

 

四、行政

处罚程序合法(300分)

 

 

 

 

 

(20)

 

 

1、行政强制执行应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扣除全部分值。

 

2、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未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扣10分。

 

 

 

3、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填写应规范。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应出具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1、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缺项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直至扣完分。

2、收缴非法物品决定书缺项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直至扣完分。

3、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缺项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直至扣完分。

4、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或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扣10分。

5、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缺项或填写错误的,扣10分。

 

 

五、行政处罚案卷档案制作规范(分)

 

 

 

 

50

1、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并制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号、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未归档制作案卷的或未做到一案一号、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的,扣5分。

 

 

2、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

材料不完整或破损的,扣8分。

 

 

3、每份案卷的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类别、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受案号、结案号、办理结果、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卷内终止页号、归档时间、归档人姓名、保存期限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卷宗封面空白的;

2、卷宗封面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五、行政处罚案卷档案制作规范

4、卷宗内的文书材料应按照办案程序所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合议→告知→听证(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结案(随案证据)的顺序。

1、文书材料不齐全的,扣3分;

2、未按照办案程序排列的,扣3分。

 

 

 

 

 

50

5、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页,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1、卷内目录未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的;扣3分。

2、顺序号编排有错误或有遗漏的;扣3分。

 

 

 

 

 

6、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编号不符合要求的(如未逐页编号、未用阿拉伯数字编写、编号未编在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或背面的左上角、在不该编号的地方编号等)扣6分。

      

 

7、同一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未按要求排列的,扣6分。

   

 

8、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卷宗号。

未放入证据袋或未注明证据详细内容的,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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