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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卫生工委办公室关于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行风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考核评分标准说明

  一、生行风建设考核评分标准是用于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卫生行风建设情况的专项考核评分标准。
  二、考核评分标准采用100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80— 89分为良好;得分70— 79分为合格;得分60— 69分为基本合格;得分在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 考核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由市委卫生工委办组织实施。

  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行风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得分

1、党政领导重视行风建设工作,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的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10

查看有关组织机构及领导分工文件

组织机构健全,党政主要领导重视,有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者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2、建立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及领导干部抓行风建设的工作职责。

查看责任书

领导分工明确,建立责任制得3分,否则不得分。

3、把行风工作纳入到行业管理,与其它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层层签订责任书。

查看考核情况

把行风建设纳入到综合目标管理,与其它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得2分,否则不得分。把行风建设作为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考核者得2分,无考核不得分。

1、有健全的行风建设教育学习制度,年初有计划,年   终有总结。

10

1、查看有关学习计划安排

2、查学习内容

有健全的学习制度,年初有教育学习计划,年终有总结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2、有目的、有组织的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党性、党纪教育,完成规定教育内容。

有目的、有组织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形式多样,完成规定教育内容者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3、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职业道德工作教育学习。

有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此项教育工作者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行风建设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深圳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16项制度以及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0

现场查看要求必备的制度

能模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行风建设法规制度,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出相应制度,并组织实施者,每项必备制度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行风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得分

1、制定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措施,积极推进药品、卫生材料、设备、基建项目、办公用品、后勤物资招投标采购工作。

20

1、查看规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情况

2、实地察看药品质量

3、查看药费所占收入比例

4、查看有关投诉记录及违纪违规登记

有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措施,药品、卫材、设备、基建项目办公用品,后勤物资招投标采购者得3分,发现一项应该招标不招标者扣3分。

 

2、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实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开,按规定收费,实行清单制者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实行医药分开收支两条线核算,分别管理制度。收费透明度高,药品所占比例不超标。

实行医药收支两条线核算,药品收入所占比例不超规定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

4、有打击销售假劣药品及医药购销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措施,无售假药现象。

保证药品质量,无售假药现象,并对医药促销活动有打击措施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

5、单位、部门无帐外帐,不私设小金库,收支公开透明。

单位、部门无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收支公开透明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

6、按照上级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票据。

按规定收费,无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者得3分,否则不得分。

7、单位、部门、职工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无有效投诉。

单位年内无违规、违纪、违法现象者得2分,否则不得分。

1、有具体的便民利民措施,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公开办事程序。

10

1、实地察看便民措施,规范文明用语情况,

2、查看有关记录。

3、实地了解情况

有具体的便民利民措施、承诺,并实施者得2.5分,发现形同虚设没有落实者不得分。

 

2、各类工作人员熟悉本职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为基层、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工作人员熟悉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得2.5分,否则不得分。

3、“窗口”服务场所环境整洁,服务有序,设施完好,工作人员职业用语规范、文明,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服务场所环境整洁,服务有序,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并使用职业文明用语者得2.5分,否则不得分。

4、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时限应在服务场所醒目公布,做到简洁、易懂、方便。

办事制度、程序、时限应在服务场所醒目公布者得2.5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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