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4日)废止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连政办发〔2009〕163号)
第一条 为做好涉及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防止和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承担与本地区、本部门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各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法制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组织协调制作、掌握该信息的内部机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拓宽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现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开展澄清工作,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澄清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