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又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 本局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公开。
第六条 本局设立由局领导和各处处长组成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属性)审查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属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负责主管局长不能确定保密属性的政府信息的审查。
各处处长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对本处室所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属性)审查。
主管局长对分管处室提交的政府信息保密(属性)进行审核确认。
主管局长认为应当上报局长办公会确定的,由本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局长办公会仍不能确定的,报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属性)审查日常工作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