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主要负责人委托,承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1、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
2、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基层教育处
将
《条例》纳入公务员培训。
(五)监察室
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网上、电话、来信、来访的举报投诉;
2、纠正、查处不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
3、会同主管部门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机关各处室
1、搜集、整理、提供本机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机构信息进行编目,提出专业分类、公开类别、发布形式及发布期限;
3、及时更新和维护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4、承办本机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七)信息中心
1、本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与管理;
2、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质监局,省质检中心、计量院、标准化院、特检院等单位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
(八)举报投诉中心
12365呼叫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电话咨询工作。
第五条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3、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其他职责依据、条件、程序;
5、机构职能及其变动情况;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公务员招考、录用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有关条件、结果等;
8、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不予公开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