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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二、根据《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除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中所列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至新加坡的产品如要享受《协议》项下关税优惠待遇,其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40%。
  三、证书应当用英文填制,其背面注释采用英文,证书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3。一份原产地证书适用于进入一方境内的一批进口货物,可涵括同一批货物的一项或多项商品,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签发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
  五、如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证实此前签发的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
  六、证书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七、证书第八栏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一)完全原产的,填写“P”;
  (二)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填写“RVC”;
  (三)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表内的产品,填写“P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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