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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审批及配套项目的规定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审批及配套项目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审批及配套项目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中卫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审批及配套项目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中卫工业园区用地审批及基础设施的管理,合理、有序、高效利用工业园区土地资源,规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入园项目用地严格依据投资、产出确定用地面积。凡入园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00万元/亩以上,销售收入必须达到150万元/亩以上。

  第二条 用地企业与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后,由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项目选址及供地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然后签订用地协议。

  第三条 用地协议一经签订,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期开工,终止协议,土地另行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第四条 企业具备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合,按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条 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须按园区所在地国有荒山、荒滩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缴纳的出让价款扣除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其余部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园区相关配套设施由市上统一建设,免收入园配套费。年销售收入达到8亿元以上的项目,由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平整土地;年销售收入8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用地企业自行平整土地。凡入园项目一律接入公用电网,如公用电网用电负荷不足,由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调架设企业专线,费用由用电企业承担。

  第七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核实产出额度,对产出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继续追加投资,扩大规模,直到达到规定标准;也可采取以商招商,新上项目扩大规模的方式,以达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对产出达不到规定要求,又无力再继续投入的企业,按实际产出折算应使用土地面积,多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或由用地企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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