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进拆迁安置房小区市场化管理。开展市场化管理不成功的,仍按原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四)拆迁安置房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取得该房屋权属的业主,物业管理费按物价局确定的费用全额支付给小区管理服务单位。
(五)拆迁安置房小区应根据《无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全部归集入户前,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及公共部位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外的,由各街道(镇)、开发区负责房屋及公共部位的维修责任。
拆迁安置房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无锡市房改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六、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及内容
(一)一个拆迁安置房管理区域只能由一家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管理,并可参照《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简明标准(试行)》制定各项管理标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不具备条件的小区应确保以保安、保洁、保绿、保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四保”基础管理工作到位。
(二)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管理服务内容为:
1.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
2.小区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卫生保洁管理;
3.小区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等的绿化养护管理;
4.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消防和交通等事项的安全防范;
5.小区管理区域内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6.小区管理区域内的生活服务及文化活动等的管理;
7.小区管理区域内的车位管理与服务;
8.法律、法规及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七、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考核制度
建立区、街道(镇)或开发区、社区三级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小区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市政府对各区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挂钩。各区应对所属区域内的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单位进行监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