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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首届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首届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深教〔2009〕15号 2008年12月25日)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总结、表彰和推广本市的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推动我市教育科研事业发展,增强教育创新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深府[2008]165号),我市决定开展首届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成果申报者应当是深圳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的在岗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申报个人成果奖的应当是成果作者本人;申报集体成果奖的应当是成果的第一作者、项目主持人或第一主编。

  (三)同一申报者每类奖项限申报一项,每个人最多申报二类奖项。

  二、申报成果范围与类别

  申报成果应当是1996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在我市形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成果类别和要求如下:

  (一)著作类:在国内外正式出版(以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多卷本专著以一项成果整体申报;丛书可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二)论文类:国内外正式发表;个人或集体以同一主题发表于同一刊物上的系列论文,作为论文类一项成果申报。
  (三)课题研究报告类:课题须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本市高校、各级学会等独立立项;课题(项目)第一主持人为本市人员;成果须通过立项部门的正式结题鉴定。
  (四)调研咨询报告类:经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采用或评价(以采用或评价的时间为准,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五)地方课程、校本(园本)课程:课程应连续开设三年以上,课程建设过程完整,效果明显。
  (六)教育技术成果:包括教育教学管理软件、教育教学辅助软件、系列课件(含课件素材集),应当有完整的设计说明,效果明显。其中系列课件应当满足一门学科二学年教学需要。
  (七)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

  1.凡已获市级或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主要指已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学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东省教育教学优秀成果奖、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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