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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08年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08年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8〕428号 2008年12月22日)


各高校,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中专(技工)学校:
  为做好我市2008年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我市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根据教育部财务司、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编报〈2008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的通知》(教财司函〔2008〕29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8年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和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的教育经费均纳入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范围。各区必须严格按修订后的填报说明的要求、指标解释和可比性原则,认真、如实填报各项报表,并重点做好数据的审核、校验工作。其中,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的统计报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填报教财基2表,并送同级教育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

  二、填报时需重点注意的事项

  (一)各基层单位要以本单位的2008年会计年终决算报表为依据,与本年度财政决算数衔接,如数据有差异,应分析说明原因,并加注说明,避免出现不合理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二)各基层单位在填报教财基1-1、2-1和3-1表时,对表中的“校舍面积、固定资产总值、房屋和建筑物总值、专用设备总值”等指标要与上年所填报数进行对比、衔接;学生数和机构数要同教育事业统计(2008-2009学年初统计)进行核对,如数据差异较大,应分析说明原因,并加注说明;“年末离退休人数”填报在本单位发工资人数(即“老人老办法”人数)。

  (三)中等职业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填报。

  (四)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在填报教财基2表中的“学生数”指标时,只填报学习和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员数,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学员数在补充资料“一年以下培训人数”中填报。

  (五)教财基1-3、2-3和3-3表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严格区分预算内、外教育事业费支出,“合计行”填单位预算内、外全部支出;“其中教育事业费支出和基建支出”必须填利用财政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基建拨款安排的支出,并与财政预算内拨款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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