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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深圳市阳光体育活动先进学校评选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深圳市阳光体育活动先进学校评选活动的通知
(深教〔2008〕379号 2008年11月10日)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8〕10号)精神,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深圳市阳光体育活动先进学校”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校、中专职校。

  二、评选条件

  (一)学校领导重视体育工作,坚持“健康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足、开齐体育课时,体育教师配备齐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工作有成效,学生体质发展良好。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开展阳光体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学校体育活动丰富多彩。

  (三)严格执行体育教育教学计划,有体育特色项目,注重学生参与,班班有活动,人人有锻炼项目,体育教育教学成果显著。

  (四)认真抓好广播体操工作。

  三、评选办法

  (一)学校自评。凡申报参加“深圳市阳光体育活动先进学校”评比的学校,必须撰写学校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的自评报告,并进行严格认真的自评。自评合格后,将自评报告报送区教育局。

  (二)各区初评。各区教育局对本区申报学校进行初评,获得区“阳光体育活动先进学校”称号的学校,方有资格申报“深圳市阳光体育活动先进学校”。

  (三)各区推荐。各区在获得本年度本区“阳光体育活动先进学校”称号的学校中,按市教育局分配的名额,等额推荐学校参加“深圳市阳光体育活动先进学校”评选。已连续四年评为“深圳市广播体操标兵学校”的学校可直接参加评选,不占名额。

  (四)市教育局评选。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小组,于2008年12月下旬,对各区推荐的学校和申请参评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进行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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