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粤整规办〔2008〕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综合评价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下称“整规”),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整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整规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内容具体包括:整规工作组织与领导情况、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医药卫生安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传销活动、打击商业欺诈活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其他整规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分为组织评价和自评评价。组织评价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自评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评价工作实行百分制,根据综合得分评定等级。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低于60分(不含60分)为“不达标”,其余为“达标”。
第七条 省整规办根据当年省整规工作部署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征求省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报省整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