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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本级政府公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的文件载体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文件中规定的主管部门组织施行,各部门在施行中遇到问题和发生纠纷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实施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两年的,应当进行清理。实施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依据的上位法依据已废止或者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四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或者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部分内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等的,应当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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