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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辽阳市政府令
(第121号)


  《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业经2011年3月16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正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辽阳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制定、发布、修改、废止和应用解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实施社会管理,在其法定权限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关系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切身利益,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

  市、县(市)区为完成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等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遵循法制统一、民主、公平、公开、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便民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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