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推进行业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转变行政职能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现将《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