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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1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关于城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4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2011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城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11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参保对象

  门急诊

  自负段标准

  (元)

  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元)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元)

  在职职工

  1500

  1500

  280000

  退休

  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300

  700

  280000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700

  1200

  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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