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1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1]31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沪府发〔2011〕8号),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仍按2010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1医保年度城保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 计入标准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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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 34岁以下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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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岁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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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以上
|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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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74岁以下
| 1120
|
75岁以上
| 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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