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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5.2.9 市气象台每隔3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海洋预报台每隔3小时作出风暴潮的预测预报、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分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5.2.10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研究制订水库洪水调度意见。必要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督促指导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5.2.11 出现险、灾情时,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专家、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5.2.12 按照市指挥部统一要求,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知识等;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台抗台工作情况。平面媒体加大对台风信息和防台风工作的报道。

  5.2.13 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安排市相关领导深入各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指导各区、各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5.2.14 必要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3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台风在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登陆我市。

  5.3.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进一步防御部署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宣传、水利、气象、海洋渔业、交警支队、驻厦部队等部门派人进驻市指挥部。

  5.3.2 市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各区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级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全市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

  5.3.3 市指挥部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水利、气象、交通、建设、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国土、海事、港口、旅游、海洋预报台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进一步研究部署防御工作,并报告市主要领导。

  5.3.4 市指挥部召开全市防台风紧急会议,市主要领导作重要讲话,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5.3.5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市指挥部适时下达以下指令:

  5.3.5.1 当风力达到10级时,关闭厦门、集美、杏林、五缘、演武、同安湾、丙州、中州、大嶝等大桥和疏港路高架桥。

  5.3.5.2 部分地区电力管制。

  5.3.6 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市海洋渔业局组织高崎避风坞150马力以上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上岸。

  各区和相关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落实情况和转移上岸人数。

  5.3.7 市气象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海洋预报台每隔1小时作出风暴潮的预测预报、通报实测潮位,水文分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通报。

  5.3.8 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指挥部再次组织专家技术组研究制订水库、河道洪水调度意见,并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指导督促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5.3.9 出现险、灾情时,市指挥部组织专家技术组提出抗洪抢险技术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专家、抢险队伍参与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5.3.10 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市指挥部通知(通告)、防台知识等。台风影响或登陆前12小时,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整点连线报道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动态。平面媒体加强对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报道。

  5.3.11 报请市委、市政府安排市领导分赴挂钩区、部门和单位、重点部位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

  5.3.12 必要时,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5.3.13 情况严重时,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采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4 应急结束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含沿海台风警报、台风紧急警报)解除报告,或者预报台风未来不会影响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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