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账户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年龄段每月按一定比例划入。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2.8%划入;45周岁及以上职工,按3.3%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金的6.5%划入。本人月退休金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5%划入。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待其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停止划入。用人单位补缴后,按规定划入。
第二十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家庭病床和门诊部分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须满25年。连续缴费不足25年的,须按本人退休前上月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在职职工2004年1月1日之前和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4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应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一)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85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转诊异地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1500元。